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原 告 幸福空間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
被 告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