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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原      告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希拉蕊
            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雅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
    年 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
    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46號裁
    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查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