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根廷
訴訟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益事件,相對人楊金立為輔助原告而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之參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聲請駁回參加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