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羅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詩舜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李治
黃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9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件:
一、請兩造陳報被告何時收受原告民事準備㈢狀。
二、請原告說明112年6月27日民事準備㈡狀附表二之計算式內容為何?每月租金之計算式中所乘0.1為何?
三、請原告就被告113年2月1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