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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4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