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太和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正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業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