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劉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覺民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98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萬5,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