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三字第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章士敏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開明書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65,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7,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