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2號
原 告 吳亞豈
送達代收人 張家禎 住○○市○○ 區○○○路0段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謝瓊櫻、富盈睿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黃如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506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