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亞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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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