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94號
原 告 許麗美
林勝煌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
被 告 陳瑞雯
陳麒文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殷耀晨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王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管領之期貨保證專戶之入金、出金數額尚有疑問,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