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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傳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三 
訴訟代理人  劉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