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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訴訟代理人  蕭勝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李揚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1月4日
47,250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