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中法工商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馬和永
代 理 人 廖培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2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