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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住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大安分行
111年1月14日
39,500元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