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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原於111年5月21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本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藍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0
1
500000

002
藍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0
1
49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