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原於111年5月21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本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