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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泓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文 
代  理  人  陳欣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泰碩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惠)
彰化商業銀行
木柵分行
110年11月3日
54,062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