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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芳 
代  理  人  蔡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 張婕妤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信強儀器有限公司/楊芳華
臺灣土地銀行大安分行
111年1月15日
39,336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