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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訴訟代理人  張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英屬維京群島商康廷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謝榮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11年2月25日
91萬2870元
M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