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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詩芸 
代  理  人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14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凱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1年2月25日
260,351元
E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