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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玄祥
臺灣銀行文山分行
110年1月31日
12,265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