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證券無效。」;另理由欄關於「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6日、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