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羽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