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晟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進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