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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蘇亮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雅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0-0
1
66,000
2
雅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0-0
1
3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