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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代  理  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8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002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9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