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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嘉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芳 
代  理  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1年8月27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欣蒂企業有限公司/吳昭雄
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1年4月30日
44,625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