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嘉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芳
代 理 人 張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1年8月27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