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好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順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858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