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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代  理  人  徐在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001
頂呱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桂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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