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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史建法 
訴訟代理人  徐在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8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數
001
頂呱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桂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2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