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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史姍妮 

代  理  人  徐在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1年8月6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001
頂呱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桂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