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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楊東茂 

代  理  人  楊林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4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屆滿,附表編號2、5所示票據已於同年8月21日屆滿,附表編號3、6所示票據已於同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煒順有限公司/
蔡如山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1年4月4日
60,000元
FD0000000
2
煒順有限公司/
蔡如山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1年5月4日
60,000元
FD0000000
3
煒順有限公司/
蔡如山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1年6月4日
60,000元
FD0000000
4
蕭精山
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1年4月4日
70,000元
AO0000000

5
蕭精山
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1年5月4日
70,000元
AO0000000

6
蕭精山
永豐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1年6月4日
70,000元
A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