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代  理  人  劉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