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 理 人 張景淯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寧
王鎮豪
詹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