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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明 
代  理  人  朱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晃銘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111年5月15日
新臺幣7萬7,459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