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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宗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瀛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期間屆滿日
001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25,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2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38,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3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31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8月9日
004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38,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5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25,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6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4月30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9月12日
007
金磚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5月31日
34,000元
SN0000000
111年10月1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