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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鈞
代  理  人  鄭安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受 款 人
面  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03.10
未載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玖萬元
FR0000000
付款地:新北市○○區○○路○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