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瑞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豪
訴訟代理人 萬聖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發票人為瑞騏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哲豪),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發票日為111年7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96,863元,支票號碼為PA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