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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代  理  人  陳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11年6月20日
3,000元
ZG0000000
00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11年7月5日
9,496元
ZG0000000
00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11年7月5日
32,214元
Z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