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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劉美杏 
            宋宛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21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6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