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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趙文瑜 
代  理  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366

002
100-ND-0000000~100-ND-0000000

4
4000

003
100-NE-0000000~100-NE-0000000

68
680000

004
100-NF-0000000~100-NF-0000000

14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