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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美世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燦 
代  理  人  陳韋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1年度除字第21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紹宗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1年7月21日
41,837
49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