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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 代 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賢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6月27日
185,918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