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如有委任代理人,應補提民事委任狀,若代理人並無律師資格,並應一併敘明聲請人與代理人之關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