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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泳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1
日翔貿易有限公司、
蔡依珊、鄭國隆、姜仁霖
81年8月12日
82年2月6日
2,7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