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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1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鄭春綢、黃明章、陳柏誠、黃玉霞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9月5日
未記載
2,138,4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