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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