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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白浩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昇億通運有限公司、張平正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2年8月18日
未記載
4,380,48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