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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佑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友萊 
代  理  人  楊雅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本行支票專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
109年9月17日
406,16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