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代 理 人 賴麗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宏,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奕傑
,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於110 年12月7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9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1 年3 月16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本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3 月24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