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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7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本票金額
(新臺幣)
1
安屹企業有限公司、鄧孝直、黃德文、黃福助、黃陳秀香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年1月19日
未記載
3,268萬8,000元